中國食品級法規-GB 4806系列國標
基本要求:
1.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,不應危害人體健康;
2.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不應造成食品成分,結構,色香味的改變;
3.使用的物質應盡可能降低用量;
4.使用的物質應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;
5.控制非有意添加物質(NIAS);
6.與食品間有有效阻隔層的、標準中未列入的物質,應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,遷移量不得超過0.01mg/kg;
7.材料及制品的生產應符合GB 31603的要求。
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除應符合上述要求外,還應注明“食品接觸用”“食品包裝用”或類似用語,或加印、加貼調羹筷子標志(具體見下圖 ),有明確食品接觸用途的產品(如筷子、炒鍋等)除外。